结婚人男:严灏
女:姚君佩
于中华民国××年,公开举行结婚仪式,有两人以上证人在场,以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成立之要件。
结婚人(男):严灏(签章)
结婚人(女):姚君佩(签章)
精简的长形小套房里,漆成乳白色的墙壁上,挂有一幅让人精心设计过大小,斜纹银边的玻璃框架,框架中央,裱着一张纸。
辟损又略带泛黄的纸张前头,印有大大的“结婚证书”四个字。
像是让人狠狠的撕毁过,纸张的表面依稀可看见当时残破的撕痕,但又像让人细心呵护着,顺着撕痕一片片拼凑回来,保持原本完整的状态,甚至让人用框保护起来,挂在最醒目的位置上。
只要一进门,就可以看到它。
而这样的等候,全是为了某个人……